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的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5.(1)旅游企业“应付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应付债券”科目分解为“应付短期债券”和“应付债券”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将“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债券本息,转入增设的“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一年后才需偿还的债券本息,仍然保留在“应付债券”科目内。
将应付债券上的应计未计利息,比照第34条有关规定处理。
(2)饮食服务企业原来执行的《商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应付债券”科目,如果企业增设了“应付债券”科目,比照上述调帐方法。
36.“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7.(1)旅游企业“应付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规定在结算业务中,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企业,可增设“应付票据”科目,如原制度“应付票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增设“应付票据”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2)饮食服务企业“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均设置了“应付票据”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可以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38.(1)旅游企业“应付结算款”“联社结算款”“港澳结算款”“国外结算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应付帐款”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应付结算款”“联社结算款”“港澳结算款”“国外结算款”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付业务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应付帐款”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应付业务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9.(1)旅游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饮食服务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老制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把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纳入其中核算,这样,在调帐时,就要对其余额进行分析,把“其他应付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然后将其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40.“应交税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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