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上述规定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处理后,再将“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32.“其他流动资金”科目
原制度中“其他流动资金”科目核算企业接受私股资金、代管集体企业股金、公积金等其他流动资金。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原“其他流动资金”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并设明细帐反映。
33.“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4.(1)旅游企业“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四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基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应收款”(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专用基金不足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2)饮食服务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才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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