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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供销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新老会计制度中都设置了“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但它们的核算内容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新制度把“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分解为“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和“财务费用”科目,原制度中“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只需在执行新制度时,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2)饮食服务企业“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都设置了“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核算内容有些变化,原制度中两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只需在执行新制度时,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30.(1)旅游企业“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利润分配”“其他单位交来利润”“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其他单位交来利润”“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增设了“投资收益”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中的“利润分配”“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合并为“利润分配”科目,将“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纳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不予调整;将“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科目余额和“分给其他单位利润”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7月1日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1.(1)旅游企业“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应按下述规定进行调整: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按上述规定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基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和“接受投资”科目,而相应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在调帐时,应按下述规定处理:
  将“专项工程”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资金”相对冲,借记“固定资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将“专项工程”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冲减专用基金,借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不足抵冲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等科目,贷记“专项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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