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或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企业挂帐的经营性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2.“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3.“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24.(1)旅游企业“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专项工程”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工程”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25.“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应收款”科目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如将投资借款的应计利息计入“专项应收款”科目的,在进行上述调帐前应先将这部分利息冲减“专用基金”或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6.(1)旅游企业“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对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核算的内容有所变化,由于“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科目月终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在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时按规定进行核算。
(2)饮食服务企业“营业成本”“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对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核算内容发生了变化,原制度中“费用”科目分解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由于“营业成本”“费用”科目月终一般无余额,因此不存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27.旅游企业“企业管理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管理费用”科目代替老制度的“企业管理费”科目,两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样。按照原制度规定,一般企业管理费月终无余额,所以不存在调帐问题。但由于科目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执行新制度时只需改变帐户的名称或直接建立新帐。
28.“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包括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与教育费附加。饮食服务企业同时取消了“教育费附加”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税金”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税金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时,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29.(1)旅游企业“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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