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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供销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14.(1)旅游企业“现金”“外汇券”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上与原制度相同,“现金”科目增加外币现金的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外汇券”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的“现金”帐户。
  (2)饮食服务企业“现金”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帐时,应将“现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5.(1)旅游企业“人民币银行存款”“外币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核算的内容纳入了外币存款和专项存款的内容,因此,在调帐时,应将“人民银行存款”“外币银行存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的“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也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科目均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中“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的内容,相应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和“专项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中的“银行存款”科目。
  如企业“银行存款”科目中有外埠存款、在途款项等其他货币资金,应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货币资金。”
  16.“业务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业务周转金”科目,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的企业,应将“业务周转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业务周转金”科目;通过增设“备用金”科目核算的企业,直接将“业务周转金”科目余额转入“备用金”科目,借记“备用金”科目,贷记“业务周转金”科目。
  17.旅游企业“库存有价票券”“发行有价票券”科目
  原制度中设置了这两个科目,而新制度中没有设置,如企业设置了这两个科目并有余额,应保留余额并沿用原来旧帐。
  18.旅游企业“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中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故在调帐时,可将其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9.“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规定在结算业务中,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企业,可增设“应收票据”科目,如原制度“应收票据”科目有余额的企业,应增设“应收票据”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20.(1)旅游企业“应收结算款”“委托银行收款”“委托结算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科目,如果企业预收帐款较多,可增设“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结算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结算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将“应收结算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新制度不再设置“委托银行收款”“委托结算款”科目,应将其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2)饮食服务企业“应收业务款”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帐款”科目,应将“应收业务款”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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