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供销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9.(1)旅游企业“物料用品”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在物料用品核算方面,都设置了“物料用品”科目,并且其核算内容基本一样,企业可以按照“物料用品”科目余额结转或沿用旧帐。
  (2)饮食服务企业“物料用品”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在物料用品方面,都设置了“物料用品”科目,但其核算内容有所改变,老制度通常在“物料用品”科目内核算企业经营业务燃料部分。在调帐时,就应对“物料用品”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属于燃料部分从中转出,可以借记“燃料”科目,贷记“物料用品--燃料”科目。企业对“物料用品”科目作相应的调整后,余额再转入新制度“物料用品”科目或沿用旧帐。
  10.“低值易耗品”科目
  原制度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别采用一次计入法、使用期限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三种方法。新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的可以通过“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进行分期摊销。在调帐时,企业将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已摊销的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
  低值易耗品仍然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低值易耗品摊销价值的企业,可不作上述调整。
  在库低值易耗品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1.(1)旅游企业“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基金上与旧制度中“商品”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故调帐时可以将“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帐中的“库存商品”帐户。
  (2)饮食服务企业“在途商品”“库存商品”科目
  原来制度对商品的核算分别设置了“在途商品”“库存商品”两个科目进行核算。新制度只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途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调帐时,对“在途商品”科目的余额,已支付货款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应先记入“应付帐款”科目,待验收入库后再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制度“库存商品”科目。
  12.旅游企业“外汇差价”科目
  原制度规定设置“外汇差价”科目。“外汇差价”科目有余额的企业,6月末应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外汇差价”科目余额为零,7月份建立新帐时,企业可根据需要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13.“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或“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