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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供销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供销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财政部 [93]财会字第35号)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供销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原《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供销企业新旧制度衔接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按照《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但对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企业,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2.“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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