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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新闻出版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新闻出版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93〕财会字第40号)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7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新闻出版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为保证新闻出版企业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的新闻出版企业是指企业性质,或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出版社、报社、期刊(杂志)社和音像制品公司(厂)。
  二、补充的会计科目
  1.“呆滞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出版社、音像制品企业,库存图书、期刊(杂志)、音像制品提取的呆滞损失准备。
  首次提取书刊提成差价,计入当期产品销售费用。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二年开始,按应提取数与帐面结存数进行比较。本年应提取额大于帐面结存额的,将其差额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应提取额小于帐面结存额的,将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
  发生呆滞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处理呆滞书刊、音像制品的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呆滞损失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应作为抵减项目,包括在“存货”项目中。
  2.“应收广告款”科目,核算报社已刊登,尚未收款的广告收入。预收广告款一般应在“预收帐款”科目核算。
  每月末,应根据广告部门当月刊登广告的明细表,计算当月已刊登尚未收回的广告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实现销售”科目,下月或以后月份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待实现销售”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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