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转帐时,应将原“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30.“代销商品价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代销商品款”科目,转帐时,应将原“代销商品价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代销商品款”科目。
31.“预提费用”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在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2.“应付货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两个科目。调帐时,单独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预付帐款自“应付货款”科目转入“预付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付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不单独设置“预付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应付货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3.“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制度中“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4.“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5.“劳动保险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36.“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7.“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8.“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调帐时,企业可以将原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39.“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40.“公益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公益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区分不同性质分别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核算。调帐时,企业应对原“公益金”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部分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将其中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部分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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