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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分别自“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1.“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经营基金”等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分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2.“营业成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营业成本”科目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企业应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23.“费用”科目
  新制度中将“费用”科目分解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费用”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24.“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中的“税金”科目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税金”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25.“附营业务成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与原“附营业务成本”科目也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附营业务成本”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26.“财产损失”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财产损失”科目,将其有关核算内容分别在“经营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财产损失”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27.“营业外支出”科目
  新制度中也设置了“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调整。6月末,结转“利润”科目后,原“营业外支出”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规定执行。
  28.“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企业可以直接将原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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