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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企业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也同样增加(或减少)。在进行上述调帐前,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企业,还应将对外投资帐户按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经营基金”科目;调整减少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6.“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但由于新老制度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不同,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五五摊销法的企业,应将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采用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折旧”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17.“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调帐时,可以将原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8.“在建工程”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调帐时,可以将原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9.“无形资产”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调帐时,可以将原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0.“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溢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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