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12.“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
新制度中未设置“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如果企业经营政策亏损商品而应收财政部门的定额补贴款应增设“应收补贴款”科目,转帐时,应将原“应收政策性补贴”科目的余额转入增设的“应收补贴款”科目。
13.“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主管部门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企业公积金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1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也基本一致,调帐时,可以将“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15.“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老制度中对企业对外投资设置了“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在新制度中,对企业对外投资是按照投出资金期限的长短分别设置“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同时取消“有价证券”科目。
企业在调帐时,应对“长期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有价证券”科目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科目;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其余部分仍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转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经营基金--公积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时,应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经营基金--公积金”等科目;转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将短期债券投资本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结转属于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原“长期投资”科目中属于在一年内不准备变现的投资,仍保留在“长期投资”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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