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产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加工商品”科目核算企业自行加工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各种商品实际成本,未设置“在产品”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在产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
4.“材料及物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材料物资”科目,转帐时,应将“材料及物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物资”科目。
5.“包装物”科目
新制度对企业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有所调整。调帐时,可将“包装物”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6.“低值易耗品”科目
新老制度均设置了“低值易耗品”科目,新制度增加了“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摊销方法,调帐时,企业可以将原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7.“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中“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之内的,仍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新制度设置了“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一年以上方予摊销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8.“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与原制度相同。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9.“委托银行收款”科目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委托银行收取的价款通过“应收帐款”科目核算,不再设置“委托银行收款”科目,在转帐时,应将“委托银行收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10.“应收货款”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在转帐时,如果企业单独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应将预收帐款自“应收货款”科目转入“预收帐款”科目,然后再将“应收货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不单独设置“预收帐款”科目的企业,应将“应收货款”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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