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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93)财会字第35号)


  按照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集体商业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原集体商业企业执行的《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执行新制度后的新老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在途商品”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核算企业购进商品的采购成本,转帐时,应将“在途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商品采购”科目。
  2.“库存商品”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该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调整,转帐时,应对原“库存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的“委托加工商品”专户的余额转入“加工商品”科目;将其中的“接受代销商品”专户的余额转入“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将其他明细科目或专户的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
  企业如出租商品业务较多,按新制度的要求单设“出租商品”科目核算的,原“库存商品”科目中如有出租商品的,应将出租商品的进货原价转入“出租商品”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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