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做好中央计划为进口粮食的财务处理工作
从1993年4月1日起,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实行代理制。财政部门要按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93)财商字第121号《关于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实行代理制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督促粮食企业认真做好帐务处理工作。未按规定执行的,要调整过来。
八、做好粮食“三挂钩”补贴的财务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粮食企业的有关帐目,确保国家拨付的粮食“三挂钩”补贴按有关规定如数兑现到农民手中,严禁截留和挪用。具体事项按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内贸财(价)联字〔1993〕第16号《
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3)财商字第160号《关于
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九、做好制止粮食财务挂帐和扣拨补贴款的财务处理工作
国有粮食企业1992年底的老挂帐要单独反映,所支付的利息要专项核算,但应列入当期盈亏。企业当年发生的应由财政拨补的各项补贴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当年不得出现新挂帐。
对1993年地方财政已经新增的粮食财务挂帐,我部以(93)财商字第271号《关于扣款弥补1993年上半年地方财政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通知》扣拨了对地方的粮食补贴专款,相应拨给中国人民银行,再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地区和挂帐数额拨给当地负责粮食企业贷款的各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收到此款后相应核销粮食企业贷款,粮食企业视同财政增拨补贴,核销财政新增粮食财务挂帐。
财政部门要督促粮食企业及时做好帐目调整工作,对银行所核销的贷款,粮食企业要如数冲减“应收补贴款”。具体财务处理问题按我部(93)财商字第375号《关于扣款弥补1993年上半年地方财政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做好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销售的财务处理工作
粮食企业要按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内贸易部(93)财商字第222号《关于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做好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销售盈亏核算工作。未按规定执行的,要调整过来。
十一、做好平价粮食调拨经营费的财务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