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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从今年7月1日起,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住房基金的财务处理比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92)财综字第31号、我部(92)财综字第114号和(93)财综字第95号《关于颁发<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住房基金要单独管理和核算,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一般应用于住房建设,不得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企业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对企业按国家有关房改规定向职工出售住房所发生的净损失(所得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从住房基金中核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住房基金的管理,防止企业任意扩大住房基金来源,扩大成本开支范围。对企业擅自扩大住房资金来源与支出的。要按规定调整过来。
  四、继续做好工效挂钩企业的财务处理工作
  今年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61号),对工效挂钩企业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财政部门要按此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工作,加强对挂钩的国有商业、粮食企业的综合管理,帮助企业建立能真实全面反映其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地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认真做好年终工资清算工作,避免出现效益下降时企业不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的状况。对企业超过核定比例多提多发工资总额的,财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扣回。
  五、加强新办的第三产业的财务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08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精神,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仓储业、饮食业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酌情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免所得税照顾;对经营多业的新办三产企业,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由各省、区、市税务局确定减免税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新办三产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肆意放宽减免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延长减免税期限以及变相套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要及时纠正过来。
  六、加强对“国有民营”等新的资产经营形式企业的财务管理
  目前,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或称“国有私营”、“国营个体户”等)的改革。为了促使“国有民营”改革顺利地向前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会计核算、不能“以包代管”、“以租代管”,更不能“大撒手”。要加强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管理,妥善解决好老库存包袱,防止承租(包)者的短期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增殖。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承包租赁基数,保证财政收入的适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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