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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
 (1993年6月29日 国税发〔1993〕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二月中旬国家税务局召开了全国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各地税务机关认真传达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积极开展查处骗税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目前在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地区未按我局规定对出口产品进行征税和开具专用税票,有的继续给予减免税和承包流转税,不出具或出具内容不规范的专用税票,影响出口企业退税。二是对按整体税金百分之四十纳税的增值税产品,在未核实清楚外购原材料等的情况下,就抵扣或退付多征税款,导致生产企业偷税。三是个别地方退税凭证管理偏松。四是少数地区对查处骗税案件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清查出口退税凭证工作存在有走过场的情况。五是对已发现的骗税案件,有的地区处理不力,被骗税款迟迟未能追回,骗税分子和有关责任人员未能得到应有的处理。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口退税政策宣传,提高对反骗税斗争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抓好出口产品退税的宣传,搞好税务干部的教育工作,并要经常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出口退税工作,介绍骗取出口退税情况,加强对出口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开展反骗税斗争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增强防骗识假的能力。
  二、切实贯彻落实好专用税票的各项规定
  各地税务部门要组织税务人员和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外贸企业、农林牧水产品的收购单位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专用税票的管理办法;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局国税发(1992)271号、(1993)04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出口产品的征税、抵扣和退库手续,及时填开专用税票或分割单。专用税票要由专人保管、专人填开、专人审查盖章。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都不得提供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空白专用税票。对不按规定纳税和填开、审核专用税票造成偷税、骗税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骗税案件,坚决打击骗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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