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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9]8号)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
 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67号)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执行哪一个文件的请示》(粤劳办函<1993>2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与一九九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合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出生日期时,应按劳办发<199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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