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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方案设计:总项目的方案设计内容,由立项单位制定,方案设计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分项目、子项目的方案设计内容由总承包单位制定,方案设计工作由分承包单位和子承包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方案按下列程序评估论证:
  (一)由立项单位对总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二)由总承包单位对分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三)由分承包单位对子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项目评估内容包括:
  (一)技术可行性;
  (二)组织体制可行性;
  (三)财务可行性;
  (四)经济可行性;
  (五)社会可行性;
  (六)生态可行性。
  第二十九条 立项单位对总承包单位上报的项目方案进行审查批准。方案批准后,项目正式成立。
  第三十条 总承包单位每年向立项单位反馈一次粮专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
  反馈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二)项目建设进度;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效益。
  分项目、子项目执行情况的反馈及反馈内容,由各总承包单位制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检查验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立项单位定期对项目县、项目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典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总承包单位要定期对项目县、项目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分承包单位要经常对项目区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每一个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四)检查验收中发现未达到投资期整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协议或承包合同要求的承包单位,实行扣减指标处罚;情节严重的,有关单位要建议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五)对圆满完成实施规划、协议或承包合同的承包单位,给予增加指标奖励。

第七章 资产登记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建设,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按固定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完整、保值、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粮专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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