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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经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外实物投资项目,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必须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授权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有关批文、合同等文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立案)登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授权部门在办理颁发《批准证书》手续时,对以国有资产实物作为资本的投资项目,要在《批准证书》的备注栏中,对国有资产及其实物投资情况加以注明,以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海关部门核证,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投资单位拟将投入境外的实物运往境外时,必须向出境地海关交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授权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已经办理的该实物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立案登记文件(即“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立案登记”和“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海关在《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简称“检验表”,下同)批注核对后放行。
  五、《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立案)登记同时一并审定,交由投资单位(境外企业组建单位)保管,待实物运往境外时,由投资单位将《核验表》提供给出境地海关核验使用。
  当投资实物全部核验出关后,《核验表》由国内投资单位或境外企业组建单位保存,在境外企业在当地正式注册后,按规定期限持有关文件、证件及《核验表》回国内或由国内投资单位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正式办理开办登记。
  六、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手续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被授权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办理核验手续专用章的图章印模,向有关海关部门备案。
  七、如果中方投资单位与外方在创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之前,中方投入实物部分的价值以及所占的股权比例,已有协议的,按原协议为准。但在签订协议之前,实物部分价值需经评估,评估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如果该实物对外报出时的价值高于国内的评估值,应根据当地的法律进行处理或调整中方所占的出资份额。
  如果驻在国(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对该实物评估的价值显著低于国内确认价值,中方投资单位应报回国内有关部门核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签约的价值在国内正式办理开办产权登记。办理时,须出具当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八、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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