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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二)扣除项目金额
  1.外购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为购买扣除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购买扣除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
  (1)买价。包括购进扣除项目时支付给销售方随价加收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购货方作进价处理的各项费用。企业缴纳的烧油特别税不予扣除。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指为外购以及委托加工扣除项目所支付的运杂费。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运输外购扣除项目的费用不得计入外购扣除项目金额。
  (3)外购扣除项目应负担的税金。是指未计入买价的关税、增值税和产品税。
  2.非外购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1)接受实物投资的扣除项目,其扣除项目金额为合同确定的投资金额。
  (2)接受捐赠、以物易物的扣除项目,其扣除项目金额为产品的市场价格。
  (3)由“在建工程”转入的扣除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为扣除项目转帐金额。
  (三)应冲减的扣除项目外购扣除项目中,发生以下方面情况的,按实际发生额冲减外购扣除项目金额。
  1.非增值税产品生产领用的。
  2.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生活福利设施领用的。
  3.非正常损失的(如自然灾害损失、购进时的不合理损耗等)。
  三、增值税的计算与管理
  1、整体税金的计算
  纳税人在纳税期满后,根据本期内全部应税产品、项目的销售收入,按其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整体税金,计算公式为:

       全部整体税金=∑(应税产品、项目销售收入×税率)

  2.应扣税金的计算和管理纳税人在购进扣除项目时,根据购货发票等税务机关认定的合法付款凭证,计算应扣税金,计算公式为:

           应扣税金=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

  为归集和全面反映应扣税金计算、扣除和结存,纳税人必须建立“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按扣除税率设置栏次,在登记簿的增加栏依记帐凭证逐项记载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其登记内容应与会计帐簿相关科目相对应,对发生的应冲减的扣除项目金额,也在“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增加栏中用红字反映,冲减本期的外购扣除项目金额。一个纳税期满后,将各栏扣除项目金额汇总,分别乘以适用的扣除税率,计算出本期全部应扣税金。
  3.应交税金的计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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