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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利润-材料成本和加工费中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
  5.纳税人以原材料、产成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纳税人对外捐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销售时的实际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3)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4)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5)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6)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1)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气等各种动力。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4.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
  5.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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