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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4日 国税发[1993]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速流转税的改革,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及适应新会计制度的变化,根据最近召开的增值税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方法问题
  1.从1993年7月1日起,取消“实耗扣税法”,一律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当期扣除税额。为了详细、完整的反映应扣税金、实际扣除税金的情况,纳税人必须建立和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
  2.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为:
  (1)分期核实的征收方法。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金。对当期计提的应扣税金,应在当期全部给予扣除,当期抵扣不完的,转入下期继续抵扣。
  (2)定率预征,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对因季节性采购或其他原因造成税款入库不均衡的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预征率,逐期计算纳税,年度终了进行结算。
  (3)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对符合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范围内的企业,不实行在购进环节计提应扣税金的办法,也不建立《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仍按国税发(1992)076号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再变动。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管理以及《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的使用方法,依照本通知所附《增值税的计算管理办法》执行。
  二、关于外购扣除项目的范围
  增值税外购扣除项目包括:
  1.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包括在外购原材料之中。
  2.外购低值易耗品。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外购动力。
  4.外购包装物。
  5.委托加工费。
  三、关于外购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本通知第二条中第一至第四项的外购扣除项目金额为买价、运杂费及外购扣除项目应负担的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和产品税)。第五项的外购扣除项目金额为委托加工费金额及运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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