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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54.“专项往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往来”科目,调帐时,除上述已说明结转内容外,其余部分应进行分析,如有留存外汇调剂转让所得人民币收益先转入有关专用基金,剩余部分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55.“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中涉及的内容外,企业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船舶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等科目;将“速遣奖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明细科目中,如果有的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风险保证金”明细科目如有余额,由于此项基金既有负债的性质,又有资本性质。所以,在承租期未满前,此项基金的属性难以界定。这类企业应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待承租期满时,再分别情况处理:属于核销部分,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属于留在企业的部分,再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的住房周转金如有余额,也应暂时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会计处理方法待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印发后,由我部另行规定。
  56.“工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原“工资基金”科目如有余额,应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57.“专用拨款”科目
  原制度中的专用拨款科目主要核算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挖潜革新改造拨款;二是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对于第一项内容,一般用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或追加固定资产价值,在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对于第二类拨款,其资金属性在尚未使用前难以界定,企业可以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58.“未分配承租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未分配承租收入”科目,这个科目如有余额,由于其性质尚难以界定,在调帐时,应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将其余额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待以后确定其性质后再进行结转:属于留在企业部分,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属于其他部分,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
  59.“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制度没有设置这个科目。企业应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提取的坏帐准备在“坏帐准备”科目核算。由于新制度是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6月底可不提取坏帐准备,待年度终了时再据以提取。调帐时,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60.“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企业应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已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变价收入大小清理费用部分,列作营业外支出。
  企业进行调整帐目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各科目借方余额合计应与贷方余额合计相等,如不一致,应寻找原因,将错误调整过来,直至试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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