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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43.“应付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应付债券”科目分解为“应付短期债券”和“应付债券”科目。在调帐时,企业应对“应付债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债券本息,转入增设的“应付短期债券”科目;属于一年后才需偿还的债券本息,仍然保留在“应付债券”科目内。
  对应付债券上的应计未计利息,比照第42条有关规定处理。
  44.“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企业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应付的价款,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可在“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在调帐时,应将“应付引进设备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将“专项往来”科目中,属于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及其他长期应付款,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长期应付款的利息以及外币折合差额,比照第42条有关规定处理。
  45.“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外轮代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新制度对原“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外轮代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作了小的调整,取消“外轮代理收入”科目,增加了“代理业务收入”科目。调帐时,应将“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将“外轮代理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代理业务收入”科目。
  46.“销售”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销售”科目,而是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销售”科目并已结转“利润”的有关收支均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47.“利润”科目
  新制度将“利润”科目分解为“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在调帐时,对已记入“利润”科目的经济业务一律不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要求,设置“本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48.“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利润分配”科目分解为“利润分配”和“投资收益”两个科目。在调帐时,对已记入有关“专用基金”科目的债券利息收入及已记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单位转来利润,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49.“港务管理收入”“港务管理支出”“港务管理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港务管理收入”“港务管理支出”科目,未设置“港务管理收支结余”科目,调帐时,应将“港务管理收入”“港务管理支出”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将“港务管理收支结余”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50.“以港养港资金收入”“以港养港资金支出”“以港养港资金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以港养港资金收入”“以港养港资金支出”“以港养港资金结余”科目,调帐时,应将“以港养港奖金结余”科目的余额,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实际使用时,用于港口建设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用于非港口设施建设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
  51.“内部结算收入”“内部结算支出”“内部收支成果”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内部结算收入”“内部结算支出”“内部收支成果”科目,调帐时,应将“内部结算收入”“内部结算支出”“内部收支成果”科目的余额,转入有关损益类科目。
  52.“专项物资”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53.“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会计制度中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按本规定首先对“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进行相应调整后,再将其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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