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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37.“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在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8.“应交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利润”科目,并且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改变。调帐时,应将“应交利润”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
  39.“其他应交款”“专项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交款”科目,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但在核算内容上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交款”“专项应交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40.“应弥补亏损”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应弥补亏损”科目,在调帐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应由预算、上级主管部门弥补的亏损反映了企业与国家预算、上级主管部门的结算关系,企业在未收到此项补亏资金前,作为一笔债权,仍然保留在“应弥补亏损”科目内,待有关方面弥补后,逐步转平。
  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应由联营方弥补的亏损,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调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41.“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在调帐时,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支出中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待转已完工程记录的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不足部分,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经过上述处理及第55条规定处理后,再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42.“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四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借记“流动资金借款”“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借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长期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往来”(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基建借款”“投资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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