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的,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与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并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3)如果企业的“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船舶修理基金)”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其借方余额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4.“轮胎摊提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未设置“轮胎摊提费用”科目,而将其并入“预提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轮胎摊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科目,借记“轮胎摊提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
25.“待摊税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待摊税金”科目,而将其核算内容并入“待摊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待摊税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待摊费用”科目,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待摊税金”科目。
26.“清理维护费”科目
新制度中未涉及关停企业会计处理方法问题,对这类企业仍应按原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发生的清理维护费仍使用“清理维护费”科目。
27.“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产成品”科目。调帐时,应将“产成品”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科目。
28.“现金”“银行存款”“专户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会计制度“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银行存款”科目增加了核算内容。调帐时,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户存款”“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户存款”“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29.“应收票据”科目
新会计制度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基本相同,企业在调帐时,可直接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转帐或沿用旧帐。
30.“基层单位周转金”“内部往来”“其他往来”“专项往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基层单位周转金”“内部往来”“其他往来”“专项往来”科目,而是设置了“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应对“基层单位周转金”“内部往来”“其他往来”“专项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31.“营业往来”“购销往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营业往来”“购销往来”科目,而设置了“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和“预收帐款”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对“营业往来”“购销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科目。
32.“联运及代理单位往来”“进款往来”“待扣税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联运及代理单位往来”“进款往来”“待扣税金”科目,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设这三个科目进行核算。对“联运及代理单位往来”“进款往来”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如不增设科目核算的,应转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如不增设科目,应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33.“应付票据”科目
新老会计制度中“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34.“工资结算”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工资结算”科目,而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工资结算”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35.“事故费用结算”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事故费用结算”科目,调帐时,企业应将“事故费用结算”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科目。
36.“折旧基金结算”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折旧基金结算”科目,调帐时,应将“折旧基金结算”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