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交通
运输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1993年6月21日 (93)财会字第32号)
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01号“关于印发《
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
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现将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新旧制度衔接中有关帐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企业于1993年7月1日前仍然按照原《国营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的会计帐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发布的《
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新制度后,1993年7月1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调帐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原有经济事项的调整(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补记到6月份帐内。企业应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7月份的月初数。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7月份月初余额进行的调整,应作为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7月份有关帐内,7月份的有关报表应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标准的改变,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劳动资料,一部分要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另一部分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要转为固定资产。
在调帐时,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进行核算的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时,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低值易耗品仍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的企业,则应将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0%,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原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劳动资料需要转为固定资产的,不再结转,仍然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以后新发生时再按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进行核算。
2.“折旧”科目
新会计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但核算内容与原“折旧”科目基本相同,在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再采用核销的办法。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调帐时,对原“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借款利息部分,经批准,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未抵冲利息部分,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其他支出,应分别摊销期限,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4.“待处理固定资产盈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盈亏”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固定资产盈亏”科目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盈亏”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从“待处理流动资产盈亏”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