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集
管理中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4日 国税发[1993]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颁布以后,部分省、市税务局来函来电反映:原国务院、财政部制定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称“两金”)征集管理办法,对缴纳单位和缴纳人的违章行为规定了一些处罚措施。预算调节基金的管理办法不明确,缴纳单位和缴纳人有漏缴、少缴、抗缴或者截留挪用调节基金的,应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征管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现在《征管条例》已废止,“两金”违章处罚如何处理,应予明确。经研究,现将“两金”征集管理中违章处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