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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现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1、建库需经公安机关同意,建筑位置必须符合距离城市,住宅区、风景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通讯线路和地下输油,可燃气管道的安全规定。
  2、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安全设施,要根据存储品种,数量和防火、防盗的要求建造和配置。
  3、工作人员住房和看守房必须设库外;看守房位置、高度,以能了望全库和周围情况为准。
  第十九条 购买运输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必须持有《购买证》和《运输证》。
  1、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应事先检查,车辆状态良好方可使用,并选派技术熟练,责任心强,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的司机担任,要派公安人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
  2、随车押运人员必须熟悉危险物品性能;专人负责清点、核实数量;性能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准同车装运。
  3、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必须在排气管口装防火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雷管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炸品的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的额定重量。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加棚加锁或使用集装箱运输;不准他人乘坐;不准装载其它物品。
  5、装卸、搬运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一般应在白天进行;应对装卸、搬运人员进行物品性能及安全常识教育,严禁作业时吸烟及携带火种进入库内;装卸、搬运要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拖、拉及倒放等。
  第二十条 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不准混放,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
  第二十一条 爆炸、危险品库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专职管理看守人员要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2、24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工作人员不准擅离职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看守人员值班时不准兼办与看守无关的工作,接班前和值班时严禁饮酒;
  4、交接班时必须清点危险物品种类、数量,并进行登记,严格交接手续;
  5、收存危险物品,要认真清点,抽样检查、登记,发现异状或数物不符,立即报告;
  6、发料应严格验证,手续完备,发现有涂改、转借证件的应拒绝发料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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