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建立联系,取得支持与配合,按分工管辖范围共同维护施工现场治安秩序。
第十条 公安机关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和哄抢施工物资为重点的治安防范工作;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组织力量积极侦破,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施工现场宿舍区、集体食堂、商店、俱乐部等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治安案件。督促主管单位或部门,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会同地方公安机关共同查处群众性哄抢、拿摸施工物资和堵路断道、干扰施工以及聚众斗殴等治安事件,做好疏导调解工作,为施工生产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举行开工、竣工典礼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公安机关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 施工指挥机构的招待所对外营业的,须按照《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经主管领导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准经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广泛深入宣传《
铁路法》,教育职工群众模范遵守《
铁路法》,积极开展文明共建活动,增强沿线广大群众支援铁路建设,爱路护路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章 爆炸、危险物品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储存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仓库要根据有关规定单独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