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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外国航空
 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29日 国税发〔1993〕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反映,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有的须由国内航空公司、旅行社代征税款,但委托代征手续费问题一直未予明确。经研究,现就委托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委托国内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征外国航空公司运输收入税款,可按实际代征税款百分之三提取代征手续费,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局)按月办理退库。
  二、支付给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应按照代征质量和代征税款的多少,按提取比例酌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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