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季度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机构:
随着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开展,各地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这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了基金的专款专用,促进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发展。但是,各地制定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记帐方式、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不尽一致,也不规范,给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另外,当前各地正在进行等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改革试点,也需要尽快制会计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会计制度(试行)》,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险会计报表(略)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
社会保险会计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统一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办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保险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含实行系统统筹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会计的基本任务:
一、及时、合理、正确地执行和反映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计划。
二、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掳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齐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三、据国家财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实施会计监督。
四、参与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计划,为加强管理提供准确的经济信息。
第四条 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五条 会计核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何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六条 社会保险会计记帐及基层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元”以下记至分;汇总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保留整数。
第二章 社会保险会计组织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会计人员。
根据《
总会计师条例》,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八条 会计科目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基本形式和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财户的依据,也是汇总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收支挂靠情况和结果的统一项目。
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一级科目是对经济业务的总分类;二级科目是对一级科目再分类;三级科目是对二级科目的再分类。一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等于所辖二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之和。二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等于抽辖二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之和。
第九条 为保证经济指标口径一致,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帐户、处理帐务。一级会计科目不得随意变动,若需要变动,应征得劳动部的同意。明细科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予以补充,但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内容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