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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性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企业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特种设备(如起重机、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等)应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认证,发给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要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发现职业病应及时负责治疗。企业要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的休假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五、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平等协商,与所聘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成为确定和调整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所应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力求明确、完善,便于执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供企业使用。劳动合同业经签订并鉴证,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或者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在建立健全劳动法规和强化监督、服务功能方面。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规,加强劳动监督检查,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已经制定地方性涉外劳动法规或实施办法的地区,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至今还没有制定地方性涉外劳动法规或实施办法的地区,要尽快制定。要做好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法规的透明度,增强操作性,扩大覆盖面,使其可供对外公开发布。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劳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情节较轻,及时纠正错误并赔偿损失的,可从轻处理;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严惩;对触犯刑律的,要提交司法部门处理。在保护中方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要充分发挥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劳务市场中介组织、社会保险机构,在招聘职工、人员流动、计会保险、职工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应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提倡各地学习推广一些城市为方便企业,坚持一个窗口(综合服务协调机构)对外,实行“一条龙”服务的做法,减少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我部过去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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