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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经审议、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允许其进行整改,于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被批准的商检实验室,在认可证明书有效期内,可提出扩大范围的申请。按程序对申请扩大范围部分进行评审,也可在有效期满时与复审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认可证明书有效期为四年。如需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复查申请书,一式三份,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商检局或商检机构以《认可公告》或《商检实验室名录》的形式,对外公布商检实验室的名称、证书号码及批准的检验范围。

第五章 商检实验室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级商检实验室承担的职责任务是:
  (一)对指定的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安全、卫生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结果单;
  (二)对实施认证、质量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进行性能试验、产品鉴定和日常检验,并出具检验鉴定结果单;
  (三)国家级的商检实验室根据国家商检局的指定,对有争议的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四)承担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商检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商检机构签署商检证单和颁发质量许可证的技术依据,必须对所提供的检测结果和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 商检实验室的义务:
  (一)商检实验室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验鉴定工作;
  (二)商检实验室的各项基本条件应始终维持认可水平,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使用认可证书和标志;
  (四)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商检实验室承接各项检测业务,按照规定收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商检实验室接受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半年要向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书面报告工作。国家级的商检实验室除接受国家商检局的监督管理外,也要接受所在地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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