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认(1993)149号)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
现将《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八日
附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管理,促进实验室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创造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国际间实验室认证的必备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指定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参加出口产品认证、质量许可证所需要的形式试验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的各类实验室、检测单位(以下统称商检实验室)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实行商检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是:
(一)提高商检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等检验工作质量;
(二)认可并推荐有能力和信誉的商检实验室,为国际贸易关系人和社会其他用户提供优良的服务;
(三)促进国际间相互承认实验室认可体系和认可实验室的检测结果,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达到国际间实验室相互承认的目的。
第二章 认可机构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认可工作,负责实施认可和批准符合条件的商检实验室。商检系统实验室认可、定级考核和认可社会实验室(国家级、地方级)分别由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组织实施。商检实验室分别承担国家或地区的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