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所有权界定,划清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关系,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权界定,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资综发〔1991〕23号)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法规发〔1992〕70号)联合下发的《
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在所有权界定中,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所有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登记。“待界定资产”在未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之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
第二十条 所有权界定工作,由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机构具体组织进行。按财务隶属关系对已界定清楚的国有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按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汇总后,报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所有权界定工作中,如对界定结果有争议或发生纠纷,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裁定。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可按法律程序申请复议,直至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章 资产价值重估
第二十二条 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企业、单位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新估价。
第二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中,企业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拟实行股份制改造,合资、合营、兼并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可将资产价值重估和资产评估结合进行。
凡属下列企业、单位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一)行政、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中外合资企业;
(三)非全民所有制为主的国内合资、合作、联营、集体和其它企业,也暂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第二十四条 清产核资中企业、单位的资产价值重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