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产核资办法(扩大试点用)

清产核资办法
 (扩大试点用)
 (1993年5月3日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
 小组以国清〔1993〕78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产核资的建议和决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产核资是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清查资产,核实国有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的工作。
  第三条 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有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改进、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走向市场,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奠立基础。
  第四条 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等(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上述各企业、单位投资或举办的国内合营、联营、股份制、集体和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单位,要清查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本金数额及其增殖部分。
  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轻工系统中的集体企业,只进行资产清查登记,有关所有权界定和国有资金核实等工作,放在清产核资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清查中方原投入的国家股份或国有资本金数额及其增殖部分。
  第五条 清产核资的内容: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内容是:清查资产状况,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有资金占用量,核定国有资本金总额和登记国有资产产权。
  (二)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财产清查登记、财产价值确定和所有权的必要界定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军队、武警清产核资的内容按中央军委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 清产核资扩大试点的资产盘存期时间点定为1993年3月31日24时。

第二章 资产清查

  第七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单位占有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企业留成外汇额度、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和债权等)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所占有的各项资金(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项资金等)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