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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补充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补充通知
 (国资办发〔199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今年2月20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号),现对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的统一印模样式及具体使用方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外圆直径统一为四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刊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字样(参阅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印模样式,分别刻制本部门的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例如:江苏省就刻成“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
  二、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的使用方法
  1.经检查符合年检要求的评估机构为年检合格。对于年检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由授予评估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年检表上加盖资产评估年检专用章,同时写明盖章日期。
  2.凡在资格证书上盖了年检专用章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可在全面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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