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
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15日 〔93〕财农字第49号)
财政部农业财务司于1993年4月15日,以(93)财农字第49号文发出《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印发了《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对
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将与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施行。
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证《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乡镇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门。
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乡镇企业,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乡镇企业的所有权仍归投资者所有。乡、村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要与承包人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承包人要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在承包期内,乡镇企业要执行有关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乡镇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乡村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乡村集体资本金为有权代表乡或村农民的部门或组织以乡或村集体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四、乡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修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道路、桥梁和供电、供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列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