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机关财务部门报帐,财务人员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一、二类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填写《专项会议费使用情况表》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送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招待烟、酒、糖、果等,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和发放任何物品、纪念品。
第十条 召开会议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也不得挤占其它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参加让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类会议。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财政部给予停拨经费或扣减当年经费预算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88〕国管财字第332号)即行废止。
附:《专项会议费使用情况表》
专项会议费使用情况表
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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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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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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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天数: │地点: (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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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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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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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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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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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迄止日期: │实际结算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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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人数: 人 (其中:代表 人,工作人员 人
驻会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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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支出合计: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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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房租金: 元 总床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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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室租金: 元 使用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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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伙食标准: 元/人、天(其中:伙食补助费 元,个人交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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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费用: 元(其中:交通费 元,印刷费 元)
夜餐费 元,办公用品 元,其他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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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务盖章: │国管局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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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制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