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局直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4月7日 国家地震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促进国家地震局直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正常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同时确保国家地震局作为主办单位及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地震局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和公司承担的责任内,授予公司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国家地震局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上交利润的方式、比例,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重要国有资产的处置等方面行使管理职责。
第三条 国家地震局科技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是归口管理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局有关部门共同支持公司的发展,办理有关事宜。公司重大事宜由开发办商有关部门后报局领导定。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调配、考核、晋升、奖惩、退(离)休等管理工作由人教司、开发办协助局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由开发办商有关部门提名,人教司任免。
第六条 公司的副总经理、三总师的聘任,报国家地震局备案。
第七条 董事会每届四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期四年,任期届满,由国家地震局进行综合考评,决定是否连任。
董事会向国家地震局负责。未设董事会的公司,总经理直接向国家地震局负责。
第八条 公司经营形式原则上采取承包经营,由公司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与国家地震局签订全面承包协议,协议书中明确制定各项经济指标以及与国家地震局的利益关系。国家地震局将根据协议书执行情况对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或惩罚。对任职期间不称职者,国家地震局有权免去其职务。触范法律的,将按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的财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并接受国家地震局财务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报送各项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