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地震台站(网)及技术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的技术档案,以便检查和管理技术系统的运行情况。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选建台址报告,仪器型号,技术参数,仪器安装标定及检测记录,运行故障及维修记录,观测日志,资料产出情况及直接观测技术人员记载等。
第十八条 地震观测技术系统观测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省级地震部门组织的岗前技术培训和上岗考核。上网技术水平要求和考核内容、办法由国家地震局监测主管部门拟定。合格者颁发地震观测员证书。该证书在地震系统通用。
在岗人员将由省局级地震主管部门核发证书,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上岗。
第五章 地震数据、资料产出与管理
第十九条 地震观测技术系统运行的目标是产出高质量的地震数据、资料。观测数据资料是整体观测系统效益的体现。各类观测的原始记录资料必须认真整理,按各类观测方法的具体要求形成观测报告。观测报告、目录等编辑出版发行应按国家地震局监测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观测资料(原始记录和年度观测报告)的归档保存:
1.原始记录(本年度和上年度)一般由产出资料的台站、野外作业组保存。
2.原始记录的归档,国家I、Ⅱ、Ⅲ级台站(网)归所在省局信息资料部门,其它台站、网归所在单位信息资料部门。
3.年度观测报告的归档,国家I级台站(网)由国家地震局指定单位(或全国地震数据中心)保存。
第二十一条 观测资料的验收
1.观测资料实行三级验收:台站(野外队)级验收,验收率100%,要求对资料进行全面复核。省级地震部门验收,验收率≥50%,由省级地震业务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技术人员组织验收,并要求对资料检查一遍;国家地震局负责全国基本台网观测资料的验收,由国家地震局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学科技术协调组进行。各验收组应对资料做出评价。
2.未经省级地震部门验收的资料不得参与全国同类观测资料的评比,未经省级地震部门和国家地震局验收的资料不得参与国际资料交换。
第二十二条 观测资料的质量评定和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