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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业观测技术系统管理办法

  1.样机一般不少于2台,且在地震台网(站)上进行试验,并获得半年以上的连续记录资料。
  2.应符合国家地震局地震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地震专用仪器、设备的生产必须由具备生产能力的单位生产。凡生产地震专用仪器的单位必须向国家地震局监测和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推广、应用。

第三章 仪器、设备入网管理

  第十条 地震观测专用仪器、设备及数据处理软件进入地震台网使用,采用颁发《入网许可证书》方式管理,凡未获得国家地震局颁发的入网许可证书的地震专用仪器、设备及数据处理软件,不得进入地震台网中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对现已在地震台网中运转的地震专用仪器、设备及数据处理软件,将采取核发《入网许可证书》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非地震专用仪器、设备及软件系统在进入地震台网应用时应满足地震台网观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必再申发《入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新建的各类监测台网的建网技术方案,应经省级以上的地震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论证,报国家地震局监测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台网竣工后,应通过省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检查验收,并经国家地震局监测主管部门核准后,才能投入正常监测运转,参加国家级台网的数据交换。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已入网的观测技术系统的运行管理(包括检测、安装、调试、标定、维护与维修、技术改造)按照国家地震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观测)规范(含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地震观测技术系统运行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类分级标准由国家地震局制定并颁发。
  各类各级地震观测技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由所属省局或承担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国家I级地震台站(网)、全国大地形变监测网(含GPS网)、全国主干通信网及全国综合和专业数据库技术系统的调整、改造及更新,由国家地震局负责组织技术方案的设计论证及协调,在有关学科技术协调组的指导下,由省级地震部门或承担单位组织具体实施;国家Ⅱ、Ⅲ级台站(网)、区域地震通信网和区域综合地震数据库技术系统的调整、改造及更新,由各省级地震部门或承担单位按国家地震局颁发的统一标准负责技术方案的设计、论证后报国家地震局监测主管部门备案再实施。
  第十六条 各类、各级观测技术系统中的仪器设备维护及更新改造,由省级地震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负责解决,有关学科专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国家地震局监测和技术装备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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