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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业观测技术系统管理办法

地震行业观测技术系统管理办法
 (1993年4月7日 国家地震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行业观测技术系统的管理,推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的正规化建设,充分发挥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在地震监测、预报、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家地震局关于地震监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包括:地震信息检测、通信和数据传递、汇集、加工、处理技术系统及其地震数据资料交换和服务等系统。
  第三条 地震行业观测技术系统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地震专用仪器设备的研制与鉴定、生产与引进,仪器设备的选型与进入地震监测技术系统网络运行(简称入网)审批,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和地震数据资料产出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1.全国地震基本台网(详见震发办[1992]381号文);
  2.凡根据“国家级质量地震台站(网)评定办法”评定为国家级质量的台站(网);
  3.重大企业、厂矿、电站、水库等正震活动性监测台网(站)。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研究、鉴定与生产

  第五条 地震观测技术系统的技术标准由国家地震局制定和颁布,研制的地震观测仪器和设备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地震局统一颁布的技术标准。
  第六条 地震观测技术系统仪器、设备的开发研制,应按照国家地震局制定颁发的地震观测技术系统的技术标准,确定指标,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论证审定后,由各级地震监测主管部门审批后相应纳入各级项目计划予以实施。
  第七条 地震观测仪器、设备的选型原则是:
  1、要符合观测物理(目标)量对其技术性能指标的要求,与观测环境条件相适应。
  2、具有良好的抗干扰能力,高可靠性,高稳定性,性能价格比合理。
  第八条 新研制的仪器设备鉴定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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