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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3月30日发布)


国务院各部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总工会:
  针对清产核资一期试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以下简称“工会资产”)清查登记出现的有关问题,现依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政府规定,经共同协商,暂作如下规定,供清产核资扩大试点的企业单位试行。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使用的财产,属于企业提供的,应作为国有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清查登记。
  二、由企业和工会组织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投资部分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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