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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3年3月25日 公复字<1993>3号)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厅<93>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场处罚,是一种简易的裁决程序,适应于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在当场处罚时,应在法定的200元以下罚款处罚幅度内根据事实、情节作出恰当的处罚。对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适用当场处罚的,罚款最高数额亦应控制在2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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