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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方法
  1.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方法是以监测呼吸性粉尘为依据,其方法执行劳动部劳技字(1992)20号文颁发的三个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即:《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LD38-92)、《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LD39-92)、《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岩尘接触深度管理标准》(LD41-92)。呼吸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方法:煤矿粉尘采用红外光谱法;非煤矿山粉尘采用X线衍射法。
  2.粉尘危害程度级别的划分以矿井为单位,不同生产区域和不同的生产工序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可分为不同粉尘危害级别。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整个矿井粉尘危害程度划分级别,在其矿井生产系统图中标出粉尘危害级别,编制矿山粉尘危害程度分布图,使其矿井粉尘危害情况一目了然。此图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当地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和工会部门,以便监督检查。
  四、矿山呼吸性粉尘分级使用仪器及质量控制
  1.为保证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工作顺利进行,确定两种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为这次试点的粉尘采样器。一种是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生产的CXF-2F个体粉尘采样器;另一种是江苏煤研所研制,常熟安全仪器厂生产的ACGT-2型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其它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只有技术性能达到或超过这两种采样器性能或者符合行业安全标准的,方可使用。每个试点矿山应购置10台以上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以便完成分级试点任务。
  2.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研制单位和生产厂家,对其供应试点用的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在出厂之前必须逐台进行全面技术检验,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随时到试点矿山调查研究,指导其正确使用,总结试点过程中采样器出现的各种问题,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不合格的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不得出厂。
  3.试点省的劳动部门,负责集中购置其所辖范围试点矿山使用的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并委托具有检验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技术能力的单位,对购置的所有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逐台进行技术检验,尤其是采样器的采样时间和采样流量必须达到要求(采样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采样流量用皂沫流量仪标定,流量误差不得超过±5%)。对检验不合格的采样器不准在试点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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