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行业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
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
(劳计字〔1993〕1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工资司(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关于一九九三年起普遍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劳计字〔1992〕82号)精神,现将对行业部门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简称“弹性计划”)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直属行业部门(不包括公司),从一九九三年起,均应实行弹性计划,其工资总额应根据弹性计划所依据的投入产出、效率效益的原则进行编制,并包含在国家或本地区的弹性计划之内。
二、行业部门,一般只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并用工资总额间接调控职工人数。如需同时实行职工人数弹性计划的,可按劳计字〔1992〕34号文件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的行业部门,一般以增加值(或净产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等作为相关经济指标。
四、行业部门弹性计划的工资总额基数,第一年根据上年年报数进行审定,从第二年开始,原则上以上年末应到达数滚动计算。增加值(净产值)工资含量,一般以前三年实际平均含量为基础,通过综合考核同期相关经济效益来确定。计划期工资含量一经国家核定,即以此来调控行业部门的工资增量。
五、行业部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的计算公式为:
1.G1=G0+G△
G1 计划期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到达数
G0 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G△ 计划期工资总额计划增加数
2.G△=N△×R
N△ 计划期增加值(净产值)增加额
R 经核定的增加值(净产值)工资含量
3.(略)
六、行业部门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等平均尺度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部门内所属企业为单一行业的,采用该部门所属企业平均值加上全行业平均值、全国(或本地区)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例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