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费、房产、物资等处置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费、
 房产、物资等处置问题的通知
 (〔93〕国管办字第0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3〕14号)的要求,为妥善处理好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费、房产、物资等方面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机构变动的单位和其附属单位(包括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幼儿园、礼堂、印刷厂、修理厂、副食基地、绿化基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清〔92〕24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通知》(〔92〕国管财字第289号)的要求,组织人力,集中时间,认真完成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为办理上缴、移交、划转手续做好充分准备。
  二、经费(包括各种资金、基金、有价证券)。以机构变动文件到达一个月为预算截止期。在预算截止期内,由原单位负责,按资金渠道清理核实暂存、暂付、债权、债务等款项,编制经费决算报表,全面反映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支出和结余情况。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坏帐,应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核批。
  机构完成撤销的单位,在上报决算时,应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交国管局。
  撤销后合并组建新机构的单位,由新组建单位负责接收和处理遗留的债权、债务。新组建机构的预算,与有关撤销单位的预算执行截止日期相衔接,按新编制人数编报,送国管局核定。
  行政机构转为企、事业的单位,其结余经费,由国管局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上交或划转办法处理。
  三、房产(包括办公及附属用房、职工宿舍、附属单位房产、在外地的房产、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已划拨的土地等)及人防工程(含人防地下室)。机构变动的单位,都要认真清理造册。已外借、出租的要收回,租借合同不到期的要专册登记。要将房产清册和租借手续一并报送国管局,由国管局根据行政房产和其它房产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并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及人防工程的划转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